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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被迫消费(男子在ktv消费不付钱)

admin 2022年11月03日 14:09:39 11
男子ktv被迫消费(男子在ktv消费不付钱)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多地公安清查KTV男模有偿陪侍!KTV还存在哪些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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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安清查KTV男模有偿陪侍!KTV还存在哪些乱象?

KTV还存在哪些乱象?以我的经验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1、在KTV里,基本上都是年轻人。所以,这里很疯狂,很激情。可以在这里喝酒,大喝特喝,想喝多少就有多少,只有你口袋里有足够的钱。你不想喝,有人替你喝,有人陪你喝,有人劝你喝,你不想喝就不行。进到这里的人,基本上都是醉着,不知道怎么出来。在这里,不仅可以喝酒,而且还可以唱歌。不管你会唱不会唱,都可以尽情的吼,既使唱的象驴叫,也有人说你唱的好。因为,来这里的人,不在于吃不在于喝不在于跳,而在于发烧!在这里,最疯狂的就是喝多了以后。喝多了,丑态就出来了。有的人开始胡说八道了,开始胡蹦乱跳了。无论是男是女,趁着酒劲,什么遮羞布都去掉了。酒喝不下去了,歌唱不下去了,舞跳不下去了,在这里疯狂够了,就开始散了。

2、KTV里“被宰”几率很大。KTV老板一般都是“社会人”,或者下面员工有社会人,这样主要也是为了好维护正常秩序,才能更加有气势的去坑害消费者。那里的酒和饮品差不多都是高于市场价几倍甚至于十多倍的销售。就拿里面的啤酒简单来说,那牌子没听过但是贴纸上透着高档,一瓶大概二三百毫升但是价格在20到50不等。还有就是红酒了,由于红酒市场的占有率低,不少人们对于红酒的价格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导致不少红酒被高价低质的售卖,更何况是在KTV这种场合,价格高的更是离谱,随便一瓶标价就是一千多,还有的在三四千以上。

3、不正当经营。虽然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可还是有些不法经营者违法经营。

男子去KTV消费,却碰见好友妻子,最后为何会发生悲剧?

偶然的事件让好友之间产生的隔阂,最后成为陌生人,在这件事情当中因为去威胁对方,所以才发生了血案。

被托约去ktv强制消费 不买单就对当事人进行殴打 请问这样我能报警算是抢劫么?

这类男子ktv被迫消费的事情很多男子ktv被迫消费,可以直接报警,然后就是这个强制消费这个词,违法犯罪的行为该不完全是抢劫抢劫的话,如果他采用暴力殴打或者胁迫男子ktv被迫消费你,强行把你的东西抢了,然后这个是抢劫。具体要看它实施到什么程度,你赶紧报警,警察会处理。如果警察对此类行为不处理,你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到检察院报案,要求警察立案。

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50岁的周某是一位女商人,在当地一家KTV认识了27岁男模胡某,随后就一起同居了半年,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本身来讲,双方的这种关系就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而且胡某又是一位KTV男模,既然法院认定了双方是相互交易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为了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时,花费巨大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支付巨额财物的一方能将这笔钱又全部要回来,这才是真的“聪明”。

可是,毕竟双方在交往期间,周某支付给胡某的钱,不全都是赠与胡某个人的,其中包含了在KTV消费的费用、双方旅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甚至还有给胡某父亲6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对于赠与来讲,《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此时,周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并非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因为此时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条件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因此周某只能换一个方式起诉,即双方在法律上本没有原因而收受财产,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便以不当得利进行了起诉。

事实上,本案有区别与一般的婚恋赠与,周某明知胡某已婚,而且还与之保持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双方保持着这种关系,本身来讲就是很毁三观的,法院最后告诫两人,要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的变化,现在离异的女人还真不少。没有谋生能力的女人离婚,那情形就比较悲惨,或许过着风餐露宿的生活。而周某不同,虽然离异了,虽然自己年龄也大了,可是她有钱。离了异又有钱的女人想法往往比较多,周某也不例外。

周某在当地某KTV娱乐消遣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店里的男陪侍胡某。胡某年轻帅气,深得周某喜欢。而周某则出手大方,一掷千金。周某相中了胡某的皮囊,而胡某则特别崇拜周某的多金,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同居生活是甜蜜的,两人好不快活。

没有感情基础的蜜月期是短暂的,新鲜感很快就会过去。同居半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胡某则潇洒的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可是,认为自己被欺骗而又花费巨大的周某不干了。周某一气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但是胡某却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所以要求其返还为其支出的约90万元。

胡某称,还有部分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及支付给自己的报酬,另外自己父亲住院时,周某给过6万元人情钱。同时,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周某对于自己已婚的事实早就清楚,她还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

周某转账给胡某的款项里,有一部分是需要进行扣除的。比如说正常消费、胡某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生活、旅游、购物等花销。除去以上部分,余下的部分计作赠与款。但是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数额难以确定,而且无法证明用途和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所以客观准确的赠与款也难以计算。

赠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胡某取得周某的欠款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重婚,是指明知对方已经结婚,仍与之结婚或者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周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已经离婚,所以其不会构成重婚罪。而胡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与周某结婚,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与其苟且而已。但是胡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其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法院审理完该案,在书写判决书时劝诫道:“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

去KTV唱歌被迫多给8块钱,怎么办?

你说对男子ktv被迫消费男子ktv被迫消费! 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 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是那个KTV有义务告诉你们应该怎样收费 但她没有说清 公平交易权 他们这样等于强迫你们消费 属于不正当的交易… 但是你们也没把事情闹大 没关系… 但最好打315 或找到行政机关 如派出所啊等… 也可以找工商局 这样本来就是他们的错 不用怕 有法律在!

KTV强制消费算违法吗 主要是酒水 不给外带 算违法吗

不给外带?每个场所有不同的规定,规定的不算违法。强制消费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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