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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去KTV消费被宰可以报警么

admin 2023年02月23日 08:13:59 14
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去KTV消费被宰可以报警么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看到底部会有收获喔。本文目录一览:1、去KTV消费被宰可以报警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看到底部会有收获喔。

本文目录一览:

去KTV消费被宰可以报警么

可以报警处理。如果KTV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男子在ktv被强迫消费五万八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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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KTV唱歌被迫多给8块钱,怎么办?

你说对了! 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 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是那个KTV有义务告诉你们应该怎样收费 但她没有说清 公平交易权 他们这样等于强迫你们消费 属于不正当的交易… 但是你们也没把事情闹大 没关系… 但最好打315 或找到行政机关 如派出所啊等… 也可以找工商局 这样本来就是他们的错 不用怕 有法律在!

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50岁的周某是一位女商人,在当地一家KTV认识了27岁男模胡某,随后就一起同居了半年,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本身来讲,双方的这种关系就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而且胡某又是一位KTV男模,既然法院认定了双方是相互交易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为了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时,花费巨大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支付巨额财物的一方能将这笔钱又全部要回来,这才是真的“聪明”。

可是,毕竟双方在交往期间,周某支付给胡某的钱,不全都是赠与胡某个人的,其中包含了在KTV消费的费用、双方旅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甚至还有给胡某父亲6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对于赠与来讲,《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此时,周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并非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因为此时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条件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因此周某只能换一个方式起诉,即双方在法律上本没有原因而收受财产,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便以不当得利进行了起诉。

事实上,本案有区别与一般的婚恋赠与,周某明知胡某已婚,而且还与之保持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双方保持着这种关系,本身来讲就是很毁三观的,法院最后告诫两人,要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的变化,现在离异的女人还真不少。没有谋生能力的女人离婚,那情形就比较悲惨,或许过着风餐露宿的生活。而周某不同,虽然离异了,虽然自己年龄也大了,可是她有钱。离了异又有钱的女人想法往往比较多,周某也不例外。

周某在当地某KTV娱乐消遣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店里的男陪侍胡某。胡某年轻帅气,深得周某喜欢。而周某则出手大方,一掷千金。周某相中了胡某的皮囊,而胡某则特别崇拜周某的多金,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同居生活是甜蜜的,两人好不快活。

没有感情基础的蜜月期是短暂的,新鲜感很快就会过去。同居半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胡某则潇洒的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可是,认为自己被欺骗而又花费巨大的周某不干了。周某一气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但是胡某却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所以要求其返还为其支出的约90万元。

胡某称,还有部分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及支付给自己的报酬,另外自己父亲住院时,周某给过6万元人情钱。同时,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周某对于自己已婚的事实早就清楚,她还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

周某转账给胡某的款项里,有一部分是需要进行扣除的。比如说正常消费、胡某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生活、旅游、购物等花销。除去以上部分,余下的部分计作赠与款。但是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数额难以确定,而且无法证明用途和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所以客观准确的赠与款也难以计算。

赠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胡某取得周某的欠款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重婚,是指明知对方已经结婚,仍与之结婚或者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周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已经离婚,所以其不会构成重婚罪。而胡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与周某结婚,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与其苟且而已。但是胡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其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法院审理完该案,在书写判决书时劝诫道:“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

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宁波有一名男子到KTV里面去消费的时候,找了一名陪酒女子,但是消费了之后,在还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就离开了KTV。后来这名男子开车离开又遇到了这名女子,然后就说要把费用结清,就把这名女子骗上来说,并且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女子只能够选择报警,自己应得的费用才拿到。这些事件发生之后,男子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也已经被判了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是92年出生的,之前就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次和朋友到KTV里面去喝酒,男子觉得人太少了不好玩,于是就叫杨某过来陪酒。后来在玩的过程中,杨某输的比较多,所以喝了20多瓶啤酒,但这也不能够成为男子拒绝支付酬劳的理由。而且男子在和杨某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女子还明确的说要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男子却不以为然,觉得杨某并没有胆量报警。

后来男子在开车回家的时候,因为看到了警车,害怕对方真的会报警,然后就通过KTV的经理给了杨某300块钱和88元的红包。但是这个时候杨某已经报警了,知道这个情况之后,男子又向KTV的经理付了500元的酬劳,还有88块钱的红包。后来为了确保没事,男子又在支付了3000块钱的情况下获得了女子的谅解书。但是在拿到证结束的时候,警方已经立案了,所以犯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然后男子又要求杨某以自己女朋友的身份到派出所去撤案,但是杨某不同意。

这个计谋被拒绝了之后,男子又让杨某到派出所去以自己卖淫和嫖娼为理由将这起案件撤销,而杨某依然没有同意。最后男子再想去找杨某去商量对策的时候,杨某已经离开了,而男子也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给依法拘留。从整个事件来看的话,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肯定构成犯罪了的,他当时的行为也违背了杨某的个人意愿,事后不管出了多少钱或者有没有谅解书,都是存在着犯罪事实的。所以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共计三年4个月。

安徽一KTV内,18名男女当场被抓,他们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警方接到举报线索,在城北的一家KTV中,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当天晚上滁州来安警方便衣突袭该KTV,警方赶到现场,发现该厅KTV用龙虾馆的门面做幌子,里面正在进行有偿性陪侍活动。

警察在三间包房内共查获李某莹等9名女子为熊某某等9名男子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KTV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过审讯这家KTV老板,对自己无证经营并且提供营利性陪侍场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随即将这18名男女带回进行调查,当场被抓的这18名男女涉嫌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他们将会被依法进行处置,从建国以后我国就取缔了卖淫嫖娼,并且是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是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性质严重的话,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卖淫嫖娼都是扰乱社会道德的不法行为,这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

嫖娼卖淫都是违法行为,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等情节严重的,会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ktv抵消合法吗

不合法。

_TV在包房里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作为消费者,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自主消费权。所谓自主消费,就是消费者自己决定消费的方式、消费的数量等。你们只打算消费550元,但KTV却一定要他们按照700元的最低标准来消费。这就侵犯了你们的自主消费的权利,实为强迫消费。同时呢,KTV明知你们消费了550元,还坚持要求你们支付700元的行为,也侵犯了你们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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