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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1100万捐赠未兑现成被告 律师:公益捐赠不得随意撤销

admin 2023年03月09日 20:28:11 6
校友1100万捐赠未兑现成被告 律师:公益捐赠不得随意撤销摘要:   【相关报道】  未兑现1100万捐赠承诺,90后校友吴幽被母校起诉!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1100万捐赠未兑现,校友成被告 | 律师:公益捐赠不得随意撤销  作者: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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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兑现1100万捐赠承诺,90后校友吴幽被母校起诉!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1100万捐赠未兑现,校友成被告 | 律师:公益捐赠不得随意撤销

  作者:赵果 

  来源:法度Law

  四年前,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在110周年校庆上宣布捐赠1100万元,但该捐赠迟迟未到位,吴幽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2023年2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吴幽发出限制消费令。

  财新报道称,吴幽的这笔捐赠在当时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校友1100万捐赠未兑现成被告 律师:公益捐赠不得随意撤销

  中国矿业大学在2019年4月10日的微信推文中提到,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学校党委书记刘波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向吴幽颁发捐赠证书并赠送了大学档案材料。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副校长李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

  文中说,捐赠仪式后,学校举行了吴幽校友聘任仪式暨报告会。宋学锋校长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李强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然而,吴幽未能履行1100万的捐赠承诺,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吴幽诉至法院。

  企查查显示,吴幽是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国矿业大学在2018年3月6日的推文中写道,在天使投资人的标签背后,谁都想不到,90后吴幽还和一帮50、60后“老男人”是忘年交,在他好友名单里“大佬”云集:李开复、雷军、周鸿祎……

  2022年8月,该案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吴幽在庭上称,此事并不复杂,自己想捐钱表达心意,没有任何要求,不为(名誉)回馈,承诺捐赠后,其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难,曾与校方沟通过能否更换方式。“我会为此负责到底,但希望校方给我时间。”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吴幽的捐赠行为是一种善举,其具备履约能力,如果原告不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是对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同时也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原告迫不得已才提起诉讼。

  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万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吴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吴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今年2月21日,吴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据极目新闻报道,捐赠人未就此事做出最新回应。3月9日,受捐基金会称不便回应此事。学校知情人表示校方之前跟捐赠人协商过(履行捐赠诺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告诉“法度law”,捐赠毕竟是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法律允许捐赠人反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一些情况下有例外,如根据捐赠当时施行的《合同法》,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校友向学校捐款,有兴学助教的公益性质,因此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邓千秋律师说,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兑现捐赠承诺的情况,于是《慈善法》又设计了一套程序使捐赠人可以免除捐赠义务,即“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是否作出捐赠承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他人作出捐赠承诺。但一旦作出捐赠承诺,即应承受该承诺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后果,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或者不履行捐赠承诺。”邓千秋律师表示。

  “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是源于社会,来自生活的。我们即便不了解法律,但是认为一件事办的差劲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也不会坐视不管。又办仪式又签合同,接受采访还上榜单,折腾了一大圈最后不捐了,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就此事向“法度law”表示。

  黄晓宇律师分析称,自己把钱或物赠送给别人,从法律上说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种是常见的“普通赠与”一种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慈善赠与”。

  “比如我和一个同事关系不错,有一天同事说今天高兴,明天发工资了要送我1000块钱,结果第二天发了工资但没兑现承诺,我要真追人家要钱,大家肯定觉得这不合理。”黄晓宇律师解释道,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简单点说,就是人家不送我就算了,送了我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再要回去。”

  黄晓宇律师提到,“慈善赠与”与上述情况不同。我国《民法典》和《慈善法》都对慈善赠与的撤销有着特殊规定。简单来说,捐赠人有以下情况:一、登报上电视或者在网上公开承诺要捐的;二、和受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有这两条之一的,捐赠人不能轻易反悔不捐。除非自己经济情况恶化,捐了以后一家子真要喝西北风去,否则就要履行协议。

  “同事朋友间有时开玩笑要送东西,真不给了,法律不会强人所难真强加给捐赠人义务。但有人基于公益慈善目的正经签订捐赠协议,接受采访,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和声誉以后又反悔的,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要干预了。”黄晓宇律师表示,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捐赠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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