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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admin 2023年07月13日 13:54:16 21
飞利信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摘要:   7月12日飞利信公开信息显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副总经理曹忻军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详细违规...

  7月12日飞利信公开信息显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副总经理曹忻军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1.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一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有误;二是个别应收账款直接核销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对部分仍处于诉讼过程中,尚不属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直接予以核销。由此导致相关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3.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将部分长期应收款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导致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列示不准确。对部分具有明显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的长期应收款,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4.20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个别项目的上期发生额有误。如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及摊销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子项目,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相关款项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子项目。5.部分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于部分需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公司在内部记录项目已完成,且收到回款时确认收入,未能及时获取验收单。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飞利信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飞利信2023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3.07亿元,同比下降4.6%;归母净利润555.3万元,同比下降1.66%;扣非净利润413.79万元,同比下降22.56%;负债率46.36%,投资收益-189.21万元,财务费用125.05万元,毛利率25.52%。

  飞利信(300287)主营业务:向用户提供智能会议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按其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智能会议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筑智能化工程和信息系统集成、IT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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