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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衔级(警察衔级别职位)

admin 2022年10月08日 08:54:22 41
警察衔级(警察衔级别职位)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警察职级有哪些?2、...

本文目录一览:

警察职级有哪些?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察衔级,具体如下: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警察衔级,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警察衔级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员至二级警员。

警察的警衔级别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警察分几个级别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衔级别是什么呀?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警察衔级,具体如下。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警察衔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警察衔级: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警察衔级: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六、担任行政职务警察衔级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七、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级别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警察衔级的人民警察的警衔警察衔级,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察级别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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